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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 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0月26日 14:3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培养目标,深入贯彻《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性意见》(校教发〔2016〕3号)和《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校党发〔2020〕13号),扎实推进第二课堂育人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促进和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做好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第二课堂”学分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着力点,以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结合、校内校外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学习实践相结合为基本原则,实现第二课堂教育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

第三条 适用对象为具有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第二课堂学分制领导小组,由校团委书记担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部)处(部)长、招生就业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任成员。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第二课堂学分制工作小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团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5-10人任组员。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完成,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情况在相关平台进行记录,由学院第二课堂学分制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后进行提交。


第三章 认定要求

第六条 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学生在校期间须在学制范围内累计达到所学专业第二课堂学分标准。

第七条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类别包括思想引领、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化体育等五类,累计学分中至少涉及其中三类,其中创新创业类学分累计不少于4学分。

第八条 每学年初经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招生就业处审核后认定,对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进行公布,毕业前形成本科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载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第二课堂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要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重修相应学分。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思想引领类学分的评定标准

(一)参加“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按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计2、1.5、1、0.5学分/期。

(二)代表学校参加相关交流研讨活动,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际),分别计2、1.5、1学分/次。

(三)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干部培养相关讲座、培训等活动,并获得相关证明者,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计0.8、0.5、0.2、0.1学分/次。

(四)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相关竞赛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5、2、1.5学分/项;代表学校参加省级相关竞赛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5、1.2学分/项;代表学校参加市级相关竞赛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1.2、1学分/项;参加校级相关竞赛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2、1、0.8学分/项;参加院级相关竞赛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计0.8、0.5、0.3学分/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相关竞赛活动获得优秀奖(鼓励奖)者,分别计1、0.8、0.5学分/项;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相关竞赛活动未获奖者,分别计0.6、0.5、0.3、0.2学分/项。

(五)全部完成每学期“青年大学习”学习内容,计0.3学分。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类学分的评定标准

(一)创新创业、科技学术竞赛类活动

1.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各类竞赛,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者计2.5、2、1.5学分/项,获得集体一、二、三等奖,项目负责人分别计2.5、2、1.5学分/项,其他参与者分别计2、1.5、1.2学分/项。

2.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各类竞赛,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5、1.2学分/项,获得集体一、二、三等奖,项目负责人分别计2、1.5、1.2学分/项,其他参与者分别计1.5、1.2、1学分/项。

3.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各类竞赛,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1.5、1.2、1学分/项;获得集体一、二、三等奖,项目负责人分别计1.5、1.2、1学分/项,其他参与者每人分别计1.2、1、0.8学分/项。

4.在校级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2、1、0.8学分/项。

5.在院级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计0.8、0.5、0.3学分/项。

6.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创新创业类竞赛获优秀奖(鼓励奖)者,分别计1、0.8、0.5学分/项;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创新创业类竞赛活动未获奖者,分别计0.6、0.5、0.3、0.2学分/项。

7.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创新创造类学生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参照创新创业竞赛类得分标准依次递减0.2分;参与未获奖者分别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计0.4、0.3、0.1分。

(二)创新创业实践类活动

1.在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中获奖者或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经学校审批,可获得3学分/项。

2.代表学校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校际)学术交流活动,分别计2.5、2、1.5、1学分/项。

3.参加省级重点(国家级)、省级一般、省级指导(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并已结题者,项目负责人可分别获得2、1.5、1学分/项,项目参与者可分别获得1、0.8、0.5学分/项,申报各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未立项)项目负责人可获得0.2学分/项。

4.在SCI、SSCI、CSSCI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5学分/篇,其他作者计2学分/篇;在国家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研究论文者,第一作者计3.5学分/篇,其他作者可计1.5学分/篇;在国家科技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研究论文者,第一作者计3.5学分/篇,其他作者可计1.5学分/篇;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1学分/篇,其他作者计0.5学分/篇。

5.学生自主创办注册的公司,或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注册公司,经学校根据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合格后,公司法人计3学分,公司其他成员每人计1学分。

6.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的项目(相同项目参与不同成果展不重复奖励),项目负责人可分别获得2、1.5、1学分/项,项目参与者可分别获得1.5、1、0.5学分/项。

7.参加政府部门(学校)、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学术科技类沙龙、讲座、培训,并获得相关证明者,分别计0.3、0.2学分/项。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类学分的评定标准

(一)学生在校期间,在文明网注册成为志愿者,计0.2学分,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长超过2小时,计0.5学分/次。

(二)参加山区支教、长期孤寡帮扶等未能计时或非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需主办或服务单位出具证明,计0.5学分/次。

(三)志愿者在各类志愿服务评奖评优、比赛类活动中,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荣誉称号或表彰,分别计2.5、2、1.5、1.2、0.8学分/项;志愿服务项目或团队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荣誉称号或表彰,项目或团队负责人员分别计2.5、2、1.5、1.2、0.8学分/项,项目或团队在队成员分别计2、1.5、1.2、0.8、0.5学分/项。

(四)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无偿献血计0.5学分/次,每学年累计不超过2学分。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类学分的评定标准

(一)学生积极参加寒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并形成实践报告每次可获0.5学分,在相关评比活动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优秀个人奖、优秀团队负责人分别计2.5、2、1.5、1.2、0.8学分/项,优秀团队成员分别计2、1.5、1.2、0.8、0.5学分/项。

(二)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社会)、学院组织的社会调研、资源普查、企业参观、行业探索等社会实践活动,分别计0.5、0.3学分/次。

第十四条 文化体育类学分的评定标准

(一)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文化艺术类竞赛,个人或团体获得国家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5、2、1.5学分/项;获得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5、1.2学分/次;获得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1.2、1学分/项;获得校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0.5学分/项;获得院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0.8、0.5、0.3学分/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奖(鼓励奖)者,分别计1、0.8学分/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相关活动未获奖者,分别计0.6、0.5、0.3、0.2学分/项。

(二)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体育竞技比赛,个人或团体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四至八名,分别计2.5、2、1.5、1.2学分/项;在省级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四至八名别计2、1.5、1.2、1学分/项;在市级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四至八名别计1.5、1.2、1、0.8学分/项;在校级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别计1、0.8、0.5学分/项;获得院级比赛冠、亚、季军分别计0.8、0.5、0.3学分/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奖(鼓励奖)者,分别计1、0.8学分/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相关活动未获奖者,分别计0.6、0.5、0.3、0.2学分/项。

(三)学生参加由学校、学院组织参加的国际、国家、省级、市级、校级、院级文化体育表演、文艺汇演等,分别计2.5、2、1.5、1、0.5、0.3学分/场。

(四)在学联、校院、团支部、班级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视同于参加文化实践活动。其中,担任省学联负责人计3学分/届;担任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各部门负责人、干事分别计1.5、1、0.5学分/届;担任院级学生组织主席团、各部门负责人、干事分别计1、0.5、0.3学分/届;担任班长、团支书计0.4学分/学年,团支委(班委)其他成员计0.3学分/学年。

第十五条学生同一项目(作品)在同年同一系列各级比赛中以其最高成绩计分,不可重复加分。如参与各类比赛竞赛活动,集体奖项中未设置项目负责人,则均按照项目成员计算。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均需举办方出示具有公章的相关活动证明,地、县级竞赛获奖按校级标准执行。班级、支部举办各类活动,由学院审核认定后,每项/人计0.1学分,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学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分认定均出示相关作证材料。参加各项培训学习活动需按时参加相关培训且考核合格,以主办方或承办方出具的相应证明及参会名单为准;参加各项比赛的获奖结果以相关新闻报道、获奖证书及活动主办方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9级本科生开始试行。

第十八条 未尽事项由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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