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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09月30日 10:54  点击:[]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精神,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为“大创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创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探索并建立以问题为导向、以实践为核心的培养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其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提高其中医、中药及相关领域的创新实践能力。

第三条  大创项目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验、重在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可行性、创新性、探索性和专业特色的前沿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实验实训中心、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和协调监督。

第五条  学校团委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大创项目的宣传、申报评审、结题验收等组织工作,负责校内外指导教师的协调工作,各项目组运行经费的审核与管理,项目进展情况监控等。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组织管理,并为项目配备指导教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大创项目面向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所有具有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和专科生均可参与项目的研究。

第八条  项目立项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研究方案可行,且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二)项目内容符合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要求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面向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二、三、四年级学生为主开展。一年级学有余力且有一定基础的学生可申请参与创新训练项目;鼓励有创业意向的毕业生参与创业实践项目,毕业生原则上不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创业意向强烈、创业实践已具有一定规模成果的情况除外),申报的项目须按期完成。

(四)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位学生不允许同时参与多个项目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校团委每年4-5月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宣传动员,包括发布通知、介绍项目启动操作办法、明确学校政策、聘任指导教师、发放申请等。

第十条  全校本科生依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根据本办法,以个人或小组的形式提出项目申请,填写申请

第五章 项目审批、立项及运行

第十一条  学校团委对申请的项目按照立项条件进行评审,给出立项、延期立项、不予立项的明确结论,同时给出合理修订建议必要时组织申报人进行答辩。

第十  学校团委受理项目内容、形式、人员的变更申请,提供意见建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  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应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若由于特殊情况未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项目结题,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  项目经费由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下拨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组成,学校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团委根据项目立项申报计划和上级工作通知相关要求下达项目经费额度。

第十  项目经费由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在预算的框架下专款专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学校不收取管理费。

第十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实施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并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预算进行经费的控制与核算。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购置、试验器材、图书资料、调研、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  每年5-6月,学校团委组织专家对上一年度大创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采用撰写结题验收书、项目总结报告书,提供成果佐证材料和结题答辩方式进行。

第十  验收材料包括:结题验收书、项目总结报告书、成果佐证材料等有关附件材料,材料以文字为主,可附图片、视频等展示项目成果的资料。

第八章 成果转化

十九  鼓励专利和科技创新成果向产业应用转化,实现科技创新专利化、专利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形成商品或涉及知识产权,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第九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团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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