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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


2021年10月26日 14:38  点击:[]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项目

验收结论

备注

1.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校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高校行政职能。

☑达标

□未达标


2.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达标

□未达标


3.机构和人员规模

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学生人数较多、分校区较多的高校不超过60人。

☑达标

□未达标

实有 29 人

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达标

□未达标

实有 4 人

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

☑达标

□未达标

实有 6 个

4.除主席、副主席(探索实行轮值制度的高校为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达标

□未达标


5.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达标

□未达标


6.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达标

□未达标


7.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候选人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成员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达标

□未达标


8.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选举产生。

□达标

☑未达标


9. 2019年10月以来召开了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

□达标

☑未达标

召开日期为:


10.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系)组织选举产生。

□达标

☑未达标


11. 学生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学联二十七大会议精神有实质性举措,学生会工作人员普遍知晓习近平总书记贺信和党中央致词精神,了解全国学联大会报告和章程修正案基本内容,了解团中央、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

☑达标

□未达标


12.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达标

□未达标


13.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达标

□未达标


14.学生会组织的建设纳入了学校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达标

□未达标


15.明确1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聘任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或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达标

□未达标



   二、《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会是中共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指导下的全体专科生和本科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热情为同学服务,成为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纽带,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求,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思想素质和综合能力创造良好条件;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本会遵循《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支部)会议。

第五条  各级学生组织应在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凡取得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者,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正当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九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校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选举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校学生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校学生委员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四条  校学生委员会的构成:

(一)校学生委员会委员由校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的任期相应调整,校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二)校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三)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委员会的换届调整、任免由校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名,在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经学校党委分管工作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整、任免。

第十五条  校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通过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五章  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校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下设各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主席团、各职能部门及各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职期间,指定1名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团干部担任校学生会秘书长。秘书长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校学生会的工作,列席校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对校学生会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主席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均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校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均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校学生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和校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并主持校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批准任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级层面,原则上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主席人选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学生会干部的选拔产生也须面向广大同学,保证广大同学的参与机会。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学院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并选举学生干部。

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经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学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院学生会换届换任及主要干部变动必须及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相同,具体由各院学生会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院学生会须按照校学生会的要求,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会作工作报告并提出对校学生会的意见建议,接受校学生会的考核、评比、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班委会、支委会是校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由班级、团支部成员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接受院学生会的领导。

第七章  学生干部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的主要学生干部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

第三十一条  主要学生干部须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解释,学生代表大会必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三、校学生会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学生会工作人员名单

政治面貌

院系

年级

最近1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

是否存在课业不及格情况

院系、班级学生工作经历

1

张哲

中共党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7级

84/433

班长

2

金永琦

共青团员

第二临床医学院

2017级

22/258

3

姜仁双

共青团员

第二临床医学院

2017级

5/58

4

侯向前

共青团员

第二临床医学院

2017级

53/179

班长

5

邸泽巨

共青团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8级

68/378

6

王鑫炜

共青团员

第二临床医学院

2018级

11/168

7

张宏婕

共青团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8级

96/378

8

蔡雨龙

共青团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8级

26/121

文体委员

9

董中华

中共党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8级

30/134

副班长

10

文雯

共青团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8级

20/134

11

赵国栋

共青团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8级

35/121

12

龚玥

共青团员

第二临床医学院

2018级

3/57

13

崔兴瑞

共青团员

国际教育学院

2018级

1/50

14

闫鹏展

共青团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9级

21/412

班长

15

马浩茗

共青团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9级

3/117

副班长

16

蒋宛辰

共青团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9级

36/238

17

黄健畅

共青团员

药学院

2019级

6/74

组织委员

18

甘思雨

共青团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9级

4/238

团支书

19

董鑫雨

共青团员

国际教育学院

2019级

5/50

20

赵可

共青团员

药学院

2019级

7/38

副团支书

21

韦美嘉

共青团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9级

23/412

团支书

22

栾舒暄

共青团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9级

5/238

副班长

23

李毅翔

共青团员

药学院

2019级

2/74

宣传委员

24

罗焱

共青团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9级

104/412

25

顾文龙

共青团员

药学院

2019级

39/151

26

黄森荣

共青团员

药学院

2019级

13/151

副班长

27

罗艺

共青团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9级

58/238

28

刘烊

共青团员

国际教育学院

2019级

6/50

29

林旭彤

共青团员

第一临床医学院

2019级

8/238


五、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章程(试行)》等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三条 主席团成员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校学生会现任主席团负责选举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候选人排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五条 选举时,实到会的代表大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的正式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条 学生代表对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划票时,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做任何标记;选举人不能另选他人。选票符号要正确,笔迹要清晰,所填选票模糊或无法辨识的,视为废票。

第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时,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时,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八条 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票数由高到低确定主席、副主席。

第九条 如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不足额定人数,则进行第二次选举。第二次选举时,赞成票数须为应选人数与已当选人数之差,否则选票无效。

第十条 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监票人由校学生会现任主席团提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产生,被提名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选举工作由总监票人主持,监票人在校学生会现任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场内设置投票箱,投票前由监票小组当场验箱加封。投票后由监票小组开箱验票,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宣布,由会议主持人向全体代表宣布当选者名单。

第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经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六、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已印发《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试行)》,由于疫情等原因推迟召开,根据实际情况现,拟定于2020年末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试行)》第六条 学生代表

(二)学生代表推选方式

1.学生代表须为学校全日制在校专科生或本科学生;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政治觉悟较高,品行端正,积极上进,具有较强责任心;能够充分如实反映学生诉求、表达学生意愿。

2.代表的名额数量按照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总数的1%比例选举产生,其中非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大于60%

3.学生代表应注意覆盖面和代表性,应涵盖一定比例的女性学生代表、少数民族学生代表及党员学生代表等。

4.各团支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举产生代表候选人,经学院团委、党委同意后,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20%),代表候选人名册上报并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根据名额要求召开院级全体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八、校学生干部述职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强化公开评价、工作交流总结、问题反馈整改的程序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的原则,突出服务青年、凝聚青年的职能作用。

第三条 述职评议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每学期开展一次。

第四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研究生会学生干部参照执行。

第五条 述职采取书面述职与口头述职相结合的形式,述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存档。

第六条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述职人员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履职尽责情况,工作思路、改革创新情况,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与成果,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未来工作思路与设想等。

第七条 民主评议内容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能够主动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能够保持工作热情,踏实肯干,勇于开拓创新,较好完成分内工作。

(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勇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四)密切联系同学,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实践锻炼。

(五)坚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评议小组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评议会。

第九条 述职的结果记录存档,涉及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而非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十条  对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九、学校党委指导学生会组织工作情况

学校党委高度重视共青团工作,将团的建设纳入学校党的建设总体格局,大力支持共青团改革发展,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团的工作,2020年召开相关专题党委常委会议2次,其会议内容为研究学校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制管理办法、共青团建设工作等,明确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和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全国学联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精神,牢牢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党管青年原则,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下、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研究、谋划和推进青年发展事业;要深化以青年学生为中心的改革,把准青年学生脉搏,建设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的共青团,进一步融入学校“大思政”工作格局,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人才培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生力军作用,大力推进第二课堂学分制、成绩单相关工作,努力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明确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同时分管学生会、学生社团工作,分管我校学生会、学生社团的党委副书记经常深入一线参与学生会、学生社团活动,与学生干部面对面交流。同时,根据《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校领导定期接待学生来访工作方案》(校党发【2012】15号)的精神,每周固定时间开展校领导接待学生来访活动,听取学生关于对校园环境、学习生活、共青团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呼声,解决学生反映的实际问题。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序号

类别

姓名

是否为专职团干

备注

1

分管学生会组织的校团委副书记

刘译阳


2

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肖阳




上一条:关于召开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的通知
下一条: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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