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以二、三、四年级学生为主开展,一年级学有余力且有一定基础的学生可申请参与;鼓励有创业意向的毕业生参与创业实践项目,毕业生原则上不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创业意向强烈、创业实践已具有一定规模成果的情况除外),申报的项目须按期完成。
第四条 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参与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项目负责人1-2人,配备指导教师1-2人。原则上每名学生每年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每名教师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省级及以上在研大创项目不超过 2 项,各学院负责审核。
第五条 项目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在所指导的项目研究领域具有相关的研究与实践经历。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思想新颖,具有一定前期研究基础,研究内容具体、研究目标明确,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预期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实用性或推广价值;
(二)研究技术路线具体合理,研究方案可行;
(三)创业实践项目应有充分的市场调研与可行性分析;
(四)申报项目不与其他受资助的研究项目重复。
第三章 申报步骤
第七条 申报立项步骤:
(一)学生申请。申报人(或团队)填写项目申报书后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对项目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资格、指导教师资格等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学院审核的项目汇总上报学校。
(三)学校评审。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四)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4-5月进行,由学校团委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一般执行时间1年,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执行时间2年。
(五)项目推荐。学校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推荐优秀项目参加省级及以上项目评审。
第八条 为了保证项目质量和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对以下情况不予立项:
(一)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或项目研究工作量明显不足;
(二)项目组成员曾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的研究项目;
(三)项目指导教师已经承担2个及以上的在研项目;
(四)已经立过项和已经参加过各级别竞赛的大创项目(有继续深入研究价值的除外)。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 大创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研究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条 受资助的项目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接受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并做好项目进展过程的有关记录,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并接受检查。
(一)项目指导教师应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要有记录。
(二)项目过程记录,包括指导教师的指导记录是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等情况的项目组,学校有权终止项目运行,收回项目资助经费。被终止项目的参与学生和指导教师,三年内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结题标准进行结题,结题时除提交结题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研究实践成果,包括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必须经过学院审定,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者颁发结题证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要求继续完善项目研究工作,重新提交相应资料,接受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结题验收书、项目结题总结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
第十三条 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团委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如为省级及以上项目需要教育厅审批。
(二)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的,起不到具体指导作用的,课题负责人有权通过书面申请撤销或更换指导教师,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如为省级及以上项目需要教育厅审批。
(三)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经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变更,如为省级及以上项目需要教育厅审批。
(四)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批并报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如为省级及以上项目需要教育厅审批。
(五)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批并报学校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对结题时间进行变更,如为省级及以上项目需要教育厅审批。所有申报的项目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四条 国家级与省级大创项目可按照如下标准申请支持额度,最终根据结题质量确定资助额度:获批立项的国家级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省教育厅按照创新训练类、创业训练类2万元/项,创业实践类10万元/项;国家级一般项目创新训练类、创业训练类1万元/项,创业实践类5万元/项;省级一般项目创新训练类、创业训练类 0.5万元/项,创业实践类2.5万元/项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省级指导项目、校级项目学校分别按照0.3万元/项、0.2万元/项(不分项目类别)给于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创新训练计划各类项目均为面向学生的资助项目,承担项目的学生报销经费时,应按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大创项目领导小组按项目进行管理,按照项目最终确定的资助额度划拨经费。支取项目经费,必须如期完成项目进度,上报阶段性成果。原则上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已经使用经费的报销工作,未使用的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六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组成员发表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需要注明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及项目编号字样,并报送学校团委存档。
第十八条 学生在参与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发表的论文、取得的专利、获得的奖励等无形资产,成果权归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校享有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其成果参加各类比赛获得的奖品及奖金归作者支配。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各类小型设备,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团委)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