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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团属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0月13日 10:55  点击:[]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大学生团属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指由校团委或学院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组织的参观、访学、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不包括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践等教学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要坚持审批行动制,未经申请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外出参加校外集体活动。违反者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校外集体活动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活动管理

第五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要秉持“安全第一”原则,不得组织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发展不符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营利性、商业性活动。

第六条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需要组织单位认真研究,必要时安排人员到活动现场进行踩点,落实“定组织、定人数、定路线、定范围、定责任”五项措施。外出活动前,组织者要对学生进行集中专项安全教育,明确提出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需要乘搭车等交通工具的,须选用正规专业客运单位合法的车;需要通过旅行社组织的,必须选择正规的、资质信誉好的旅行社,并与交通部门或旅行社签订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申请内容开展活动,不得随意改变活动的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及范围等。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活动地附近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第九条 恶劣天气不适合出行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情况下,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校外集体活动由组织单位履行报批、备案手续。学院团组织开展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由学院团委(团总支)审批后,根据规模报校团委审核、备案。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组织或承办的活动,如涉及到校团委管理的学生组织或学院团组织,需先与校团委或学院团委(团总支)沟通,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有校外单位邀请学生参与活动的情况,需要邀请单位出具红头文件。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依据规模进行审批管理。参与学生30人以下的由学院团组织审批;参与学生达到30人或1个建制团支部的组织单位审批后,报校团委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校外集体活动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由组织者提前3个工作日向校团委报备,明确活动负责人、活动具体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有带队教师。带队教师是意识形态、学生安全责任人,须全程跟随,加强巡视和监控,发生事故或遇突发情况,必须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汇报。

第十四条 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学生校外集体活动,一定要细致安排好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对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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