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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团属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10月09日 14:36  点击:[]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团属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政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进一步增强学校团属新媒体的创新力、传播力、公信力,促进学校团属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氛围,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团委现阶段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团属新媒体,是以校、院两级团组织及其下设学生组织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官方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网络视频、直播账号、QQ公众平台、网络广播、数字出版物及其他APP移动应用客户端等。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三条 任何个人未经校团委授权或许可,不得以校、院两级团组织或其下设学生组织名义开办新媒体。

第五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的各类新媒体平台,不得以“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学院)团委(团属学生组织)某某某”等共青团特征专属名词命名运营,不得擅自使用共青团徽等相关标识作为新媒体平台标识,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团属新媒体平台应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事先填写《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团属新媒体建设审批登记表》,报送校团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设。各新媒体平台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管理员)及登录账号名等发生变化时,应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章 内容管理

第七条 各新媒体平台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弘扬大学精神,传播大学文化,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八条 各级团组织要加强新媒体平台内容建设,组织制作适合新媒体传播的优秀网络文化作品,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网络化传播,牢牢把握网络育人主动权。

第九条 各新媒体平台应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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